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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敏 2025年05月23日 17:40 6417 閱讀主管部門對存在不正當行為的醫藥企業,實行失信情況評定。評定細節及相關糾正方法,將在2020年相關政策的基礎上進行調整。近日,《中國醫院院長》雜志獲悉,國家醫保局將對2020版《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進行修訂,并出臺2025版。
從《中國醫院院長》雜志了解到的信息看,涉及失信的主要情節大致包含七類。例如,醫藥購銷中,給予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集中采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取得虛開的增值稅發票(認定屬于“善意取得”的除外);因自身或相關企業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被依法處罰不主動糾正涉案產品的不公平高價;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價格過高上漲等違反《價格法》的行為。
據了解,國家醫保局將及時拓展案源信息,提高評價效能,在原有法院判決案例和相關執法部門行政處罰認定的案件事實基礎上,增加審計報告或審計部門移送問題線索的查辦結果作為依據,重點就商業賄賂、違規競標等行為造成的醫藥價格虛高開展評價處置。同時,醫保部門強化與法院、稅務、市場監管、審計等部門的貫通協作,及時獲取相關案源信息提升評價工作的時效性。
業內資深專家表示,修訂后的2025版《價格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堅持從嚴標準,筑牢合規底線。在制度簡化失信等級方面,將失信評價中“一般”“中等”“嚴重”和“特別嚴重”四檔,簡化為“失信”“嚴重失信”“特別嚴重失信”三檔。對于商業賄賂導致的“特別嚴重失信”由2020版的200萬元以上調整為100萬元以上;“嚴重失信”由原先的50萬-200萬調整為50萬-100萬。對失信行為涉及向醫療保障部門(含醫藥集中采購機構)工作人員行賄及給予其他不正當利益,或在國家組織集中帶量采購中圍標串標的,按最高失信等級頂格評定。
處置措施方面,按失信等級不同,對配送企業分別暫停其在評價省份的配送資格1年、3年、5年。在全國范圍內累計“失信”3次以上的直接升級為“嚴重失信”。對“特別嚴重失信”生產企業,中止其全部產品在評價省份的掛網、投標資格,同時中止其涉案產品在所有省份的掛網、投標資格。



作者|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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